第一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认真负责,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购置理由。经有关部门评议审查决定,方可定购。
第二条 购回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验收,认真检查是否完好,技术性能是否合格,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如不符要求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退、换、赔手续。
第三条 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应做到防潮、防光、放热和防火、防盗等。
第四条 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十万元以上),须熟悉仪器性能,经过技术培训,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做好使用记录,并制定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规程。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使用,应在管理人员指导下同一安排使用。外系单位须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仪器设备,特别是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系外,校外单位,因教学和科研协作关系非外借不可,须经院、系、室领导批准,方能借出,并向保管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定期归还(原则上不超过30天),借还要当场验收。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其报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计算,收费一律上交校财务处。
赔偿细则 1.凡属丢失者,一律照价赔偿。2.凡属事故责任者,按下述方案赔偿:(1)教师指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粗心大意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坏,根据情节轻重,能修复的,本人应赔偿修理费用的20-50%;不能修复的,本人应赔偿报废金额的20-50%。(2)未经教师允许,又不是本人实验项目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属擅自乱动造成损坏的,能修复的,本人应赔偿全部仪器修理费用;不能修复的,本人应赔偿报废金额的50-100%。(3)损坏贵重仪器设备者,除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经济责任外,同时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查明事故责任。(4)若赔偿额过大,无法一次付清,本人应写出分期赔偿计划,限期交清。(5)凡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告检讨,认识深刻,表现较好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从轻赔偿,反之加重赔偿。(6)确属仪器的正常损坏(年久老化。质量问题等),学生不负责赔偿。(7)器材丢失事故发生后,实验员应立即查明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实验室主任及管理员,由管理员填写赔偿通知单后,本人向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并将交费收据交管理员存档,逾期不交者,通知财务处直接扣款。
第七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帐、卡管理制度,实验室每学年要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及时处理积压、报损的仪器设备做好有关的帐、卡、物三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