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重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重修课程的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及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的对象
1、正考不及格的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外)经补考或缓考后仍不及格者;
2、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者;
3、旷考或因缺课、缺交作业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4、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5、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6、课程经考核已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
二、重修的方式及原则
1、重修的方式分跟班重修、单开班重修及辅导重修三种。
2、学生课程重修原则上采用跟班重修的方式进行,即随本专业低年级班或课程代码相同的教学班听课并参加考试。
3、课程重修人数较多,其中通识课人数达30人、专业课人数达25人,可由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提出开班申请,学校同意后给予开设。
4、因培养方案、招生专业调整等原因,低年级不再开设相同课程或课程内容变化较大且不符合单开班条件的,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采取辅导重修。
5、课程经考核已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一次跟班重修。
6、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重修,学生应重新选学;专业拓展课考核不及格的,可申请重修该课程或另选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专业拓展课程。
三、重修办理流程
1、跟班重修的课程报名一般在每学期的第十九周进行,单开班课程及辅导重修课程报名在第三周进行,教务处分别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第五周反馈重修名单,二级学院核对无误后填写并发放重修证,学生凭重修证参加听课和考试。
2、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重修选课,逾期将不予补报。未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3、结业生历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按规定进行网上选课。
四、重修教学管理
1、重修课程按课程归口原则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2、单开班重修一般安排在双休日上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重修课程计划执行,加强过程考核,并按要求布置及批改作业,按考试工作规范做好命题、阅卷、成绩评定及试卷归档等工作。
3、辅导重修的教师由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安排,并提前将集中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向学生公布,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跟班重修时,如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可申请免听或间听,但必须在完成平时作业、参加测验和实验前提下,方可参加期末考核。
5、重修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课,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做好作批改记录,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一周报学生所在学院。
6、课程结束时,学生应凭学生证、重修证参加课程考试。如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可选择其中一门办理缓考手续。
7、跟班和单开班重修课程,教师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成绩,辅导重修则以卷面成绩作为重修成绩。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8、重修学生的试卷、重修成绩单等材料按学校统一要求存档。
五、重修收费及教师课酬
1、学生课程重修学费按学校核定的标准缴纳。
2、任课教师的重修课酬纳入学校工作量计算办法统一核算。
六、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淮阴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淮工院〔2003〕121号)同时废止。